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沈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83号)的文件精神,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做好2015年我校研究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我校2015级硕士研究生、2015级博士(硕博连读、提前攻博除外)、2014级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博士研究生及因其他原因未在2014年参保的研究生。除在职或委培的研究生,其他学生按照我校学生参保的有关规定必须参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沈人社发[2013]83号和《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10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同时,为简化参保程序,学生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属于沈阳市的低保人员家庭学生个人不缴费,但必须提供低保户证明,该部分学生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沈阳市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学生只需个人缴费32元,剩余部分由沈阳市财政补助,该部分学生需要提供沈阳市低保边缘户证明。(注:今年只有沈阳市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享受政府补助政策,其他省市贫困学生不在享受该补助政策)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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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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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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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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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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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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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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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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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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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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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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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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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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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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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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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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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步骤
(一)参保登记
1. 各学院组织学生准确填写《学生医保信息采集表》,于10月26日上午8:00-11:30将纸质材料(加盖学院公章)和Excel电子版信息报送至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
2. 其中属于沈阳市的低保人员家庭的学生不需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10元/年。
(二)保费收缴
请各学院于10月26日前按照收费标准将钱款收齐后统一打入
建行账号:6227 0007 3602 0331 460 户名:刘 洋
打款时一定要备注“学院名称+参保人数”
同时将汇款凭证和纸质版材料一并上交。
四、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信息准确”,不遗漏信息并认真仔细做好学生参保信息核实及费用征缴等有关工作。
(二)之前参加过工作的且在原单位办理过“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需在原单位办理职工医保退保方可在我校进行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如不按时办理职工退保,学校将不能录入大学生参保信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对于自愿放弃在学校参加大学生医保资格的研究生,无论何种原因,各学院一定要让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在校参保的情况说明,由学院留底存档并告之其在校期间不享受的学生医保待遇。
(四)2015级新生参加过沈阳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同学,须提供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卡编号以便充值,学生如果之前参加的是沈阳市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需参照第二条退保或停保并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在我校办理医保充值。2014级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供硕士阶段的医保卡号,并按2年收取参保费用。
(五)所提交的Excel电子版《学生医保信息采集表》中的信息应为“文本格式”,并不能含有“空格”且一定保证身份证号和姓名栏信息准确。
(六)学生参加沈阳市医疗保险同自己已有的商业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发生冲突,发生医疗费用时,先报销沈阳市医疗保险,再回到参保地报销商业或新农合保险。
(七)新参保学生在未发放医保卡时所发生医疗费用,待医保卡发放后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附件1:学生医保信息采集表
沈阳农业大研究生院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1:学生医保信息采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