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具有我校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学位〔2019〕17号)和《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经学校批准设立、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协助研究生院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工作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校教指委一般由15-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3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我校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或著名专家)等兼任,秘书长由研究生分管培养工作的院长兼任。
第四条 校教指委委员主要由各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负责人、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带头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第五条 校教指委在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设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分委员会一般为5-7人。
第六条 校教指委委员由学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聘任与管理(均系兼职),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教指委委员的,应由秘书长报学校解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校教指委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校教指委办公室受理后,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教指委设办公室,秘书长领导办公室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校教指委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研究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研究任务;
(二)对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和培养体系建设提出咨询建议,审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指导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三)研究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推进实践基地与校企联盟的衔接;
(四)对全校专业学位授权点结构布局、动态调整或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开展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检查、评估工作,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等工作;
(五)研究和指导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认证工作;
(六)就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开展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向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提出建议和咨询;
(七)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及校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各学院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院分教指委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规划与建设、修( 制) 订培养方案;
(二) 负责本学院相关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
(三) 协助做好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导师遴选、论文指导与开题、中期考核、论文中期报告、论文答辩及学位资格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相关领域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
(五)受学校委托,承担与本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校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校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
第十四条 校教指委的经费来源为:
(一)学校预算内专项拨款;
(二)企业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合理经费来源。
校教指委不单列账户,所需经费列入研究生院经费预算内。校教指委办公室负责教指委经费的预算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