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201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公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沈阳农业大学”(钢印章)、“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公章、“沈阳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处”公章和各科室章。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沈阳农业大学”(钢印章)、“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和“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由学位管理科负责保管,“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公章由主管院办公室的院长(处长)负责保管,“沈阳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处”公章由主管学科的院长(处长)负责保管,各科室公章由各科科长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沈阳农业大学”(钢印章)、“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和“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的使用
“沈阳农业大学”(钢印章)使用须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院长、用印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均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使用须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院长、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均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的使用须由用印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院长、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均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批量(2次以上)使用上述印章时必须将具体名单附后(名单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上述印章要由学位管理科指定专人在学位管理科办公室内使用,印章使用前要认真审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用印审批表》,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坚决不能用印。用印后要按照审批表所填项目和数量仔细核对,杜绝漏盖和错盖印章等事故的发生。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沈阳农业大学”(钢印章)、“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出办公室以外用印时,必须经校长(钢印章)或学位委员会主席(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签署意见,学位管理科印章管理人员须亲自到现场用印。
(二)“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公章、“沈阳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处”公章的使用
1.各类证书、证件、证明、通知书用印
由各科室审核无误后提交分管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2.各类出国申请、成绩单、审查表用印
由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管理科(培养科)或者院办公室审查并由主管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3.报告、请示、公函等用印
由院办公室及各科室起草公文用印,须经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各科室印章的使用
各科室印章要由科长报主管院长(处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六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公章、“沈阳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处”公章和各科室章须经院长(处长)批准,“沈阳农业大学”(钢印章)须经校长批准,“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和“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须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