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公室工作 >> 建章立制 >> 正文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管理人员请假制度

来源: 日期:2015/12/25浏览量:关闭

研[2015]5号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单位(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请假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本人提出请假,经分管院长审批并向院长(处长)汇报,由院办公室备案。
    二、个人因私事假一年内不能超过20天,一次最多10天。
    (一)事假在2天内的由分管院长(处长)批准;
    (二)3-7天的由本人向分管院长(处长)提出请假,分管院长(处长)请示院长(处长)后决定是否给假;
    (三)事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院长(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四)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院长(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主办单位: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地址:沈阳市东陵路120号    邮编:110866    版权所有: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备案号:辽ICP备05001374号

联系电话:024-88487139(管理科)、88487056(培养科)、88487253(学位科)、88487057(招生科)、88487253(学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