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2015]5号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单位(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请假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本人提出请假,经分管院长审批并向院长(处长)汇报,由院办公室备案。
二、个人因私事假一年内不能超过20天,一次最多10天。
(一)事假在2天内的由分管院长(处长)批准;
(二)3-7天的由本人向分管院长(处长)提出请假,分管院长(处长)请示院长(处长)后决定是否给假;
(三)事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院长(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四)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院长(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