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农大发〔20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良好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校风,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4号令)、《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办法》、《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教育、约束、处理并重,依据证据规范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结报告等)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等作品和申报的专利、成果,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相违背之处,按国家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执行。
第二章 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认定范围
第五条 组织或参与买卖论文、著作、报告、专利、研究成果的。
第六条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论文、著作、报告或者参与组织论文、著作、报告代写的。
第七条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主要包括:
1.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
2.未经合作研究者认可,私自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窃为己有的。
3.窃取他人研究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为己有的。
4. 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等且未标明出处的。
第八条 伪造数据的。
第九条 其他严重学术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生学术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生学术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疑义申述的复议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受理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各种相关通知的下达、申述受理等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鉴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生学术作假行为处理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调查、处理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范围是:导师或他人实名举报;学校主管部门查出;评审专家质疑;答辩委员会质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认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接到学生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接到报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离开学校,可电话或信件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国内,可电话或信件通知亲属。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决定有疑义,可在接到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填写《学生学术作假行为复审申请表》,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复审申请后,组成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和复审,复审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最终处理决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述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离开学校,可电话或信件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国内,可电话或信件通知亲属。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学校学术委员会复审后的最终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仲裁。
第四章 对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分以下三个档次。第一档次系指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25%(含下限,不含上限,以下同)(社科类20%~30%)的;第二档次系指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25%~35%(社科类30%~40%)的;第三档次系指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35% (社科类40%)以上的。
如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达到第一档次,或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等且未标明出处者,进行批评教育,责成重新补充数据和修改论文,延期半年答辩;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达到第二档次者,责成重新做试验研究,延期一年答辩;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达到第三档次者,或未经合作研究者认可,私自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窃为己有的,或窃取他人研究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为己有的,取消在沈阳农业大学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组织或参与买卖论文、著作、报告、专利、研究成果,或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著作、报告,或论文、著作、报告、专利、研究成果存在篡改、伪造、捏造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学术作假行为的,取消在沈阳农业大学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的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职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其相关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因学术论文作假行为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者,取消在沈阳农业大学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存在学术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负有教育与管理责任,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和制止。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未对标有本人姓名的学术作品审查把关,其指导的学生存在学术作假行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相应处理:
1.所指导的学生一年内有1人次出现学术作假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指导教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所指导的学生一年内累计有2人次或连续2年出现学术作假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暂停指导教师两年招生资格;
3.所指导的学生一年内累计有3人次出现学术作假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指导教师导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4.所指导的学生出现学术作假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向学校建议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并承担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学院(部)的学生学术作品审查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凡出现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学院,学院和主管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多人次出现学生学术作假行为且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术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处理学生学术作假行为的所有相关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以保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的决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调查认定举报人有恶意诬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在籍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举报人其他责任;在职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