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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6/16浏览量:关闭

研[2017]26号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今年9月将加开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受理部分学生的学位申请事宜。为保证这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等各个环节审查,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学位申请受理人员范围

1.已提交2017年夏季答辩申请,资格审查通过,但未通过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其学位论文经修改后,经导师、学科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2.因发表文章等原因未及时提交2017年夏季答辩申请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3.本次不受理本应属于今年冬季毕业的和没有通过外语学位考的研究生申请学位。

二、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1.申请人需向学院提交答辩审批表、培养手册、课程成绩单、毕业(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学号-姓名.doc”命名)、外语水平证书及发表论文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所在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方可申请学位。发表小论文见刊或在线截止时间为2017731日。

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推荐后,连同相关材料统一上报校学位办审查批准。

三、学位论文质量审查

1.论文修改

因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而再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要根据论文评审意见或答辩委员会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修改,导师、学科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进行把关,认可其修改结果后方可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校将会组织专家对修改结果进行复审,一旦发现没有修改或修改不到位的不予受理。

2.论文盲审

1)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审查,本次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送校外3位专家盲评。非应届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费由学生负责。学位论文评审费自理。

2)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审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能否取得送审资格由学生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办根据情况统一送校外3位—5位以上专家盲评。

      6年以内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含6年)送校外3位专家盲评(需提交符合盲评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3本)。首次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评审费由学校负责,否则由个人或导师负责。

    6年以上毕业的(必须已经取得毕业证书),若发表论文达到2014级申请学位要求的送校外3位专家盲评(需提交符合盲评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3本);若发表论文没有达到2014级申请学位要求的送校外5位专家盲评(需提交符合盲评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5本)。学位论文评审费自理。

    盲审论文要求使用统一的论文封面格式(研究生院网站-学位管理-文件下载),论文中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论文编号由校学位办统一编写。

     3.论文查重。725前各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本单位所有申请答辩研究生的电子版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统一进行重复率检测。论文雷同文字正式检测时,若雷同文字超过规定的比例(法学类和管理类20%,其余15%),要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学术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沈农大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论文评审结果。学校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按《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沈农大学位[2015]5号)和《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沈农大学位[2015]6号)执行。

四、论文答辩与学位评定

1.学位论文评阅结束后,校学位办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论文评审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符合答辩要求者,由校学位办下达答辩通知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通知要求安排答辩工作。

2.各层次、各学科(领域)组成的答辩委员会须经各学位评定分委会批准,统一上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校学位办审核没有通过的答辩委员会需要及时重新组成上报审核备案。

3.答辩通过者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推荐到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能否授予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同一学位每人只有一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的权利。

五、时间安排

1.提交申请学位答辩的资格审核材料及电子论文的截止时间。提交给校学位办的资格审核材料(发表文章复印件、外语水平复印件、申请学位人员详细信息统计表等)截止时间为75日。正式检测版电子论文的截止时间为725日,逾期不再受理。

2.提交送审材料截止时间。提交校学位办送校外盲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728日,逾期不再受理。未向学校提交材料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得组织答辩,擅自组织答辩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正式答辩截止时间。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时间为910日,各院自行规定的截止时间只能早于这个时间。

4.向学校上报学位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914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完成学位讨论和评定工作,并完成所有学位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暂定九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017秋季学位答辩资格审查备案表.xls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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