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2018]9号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保证2018年夏季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与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研究生毕业资格、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等各个环节审查,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资格审查
1.毕业生须登录“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核对并补充录入各类基本信息。
2.毕业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答辩审批表、培养手册、课程成绩单、毕业(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学号-姓名.doc”命名)、外语水平证书及发表论文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所在学院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毕业生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直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3.硕士毕业生(不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批准,统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4.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推荐后,连同博士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统一上报校学位办审查批准。
二、毕业(学位)论文质量审查
1.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质量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所)负责。
2.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审查,根据其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水平,具体安排如下:
(1)应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已经在核心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应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分别由校学位办抽审10%和5%(送校外2位以上专家盲审),其余90%和95%由学生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送校内外3位专家盲评(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均需报校学位办备案。论文质量评审未通过的不能申请答辩(下同)。校学位办抽审论文的评审费由学校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审的论文评审费由导师(或学院)负责。
(2)未发表论文或发表论文未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应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如果导师和学科认定其学位论文质量较高,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免发学术论文申请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其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外审(校外3位专家盲审)。评审费由导师负责。
(3)非应届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送校外3位专家盲评。(原则上,无特殊原因,5年以上的超期毕业硕士生不能申请学位)。非应届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费由学生负责。
(4)对于拟参评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提交3本学位论文(4月23日前上交),由校学位办送校外3位专家盲审。评审费由学校负责。
3.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能否取得送审资格由学生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办根据情况统一送校外3位—5位以上专家盲评。
(1)6年以内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含6年)送校外3位专家盲评(需提交符合盲评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3本)。首次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评审费由学校负责,否则由个人或导师负责。
(2)6年以上毕业的(必须已经取得毕业证书),若发表论文达到2015级申请学位要求的送校外3位专家盲评(需提交符合盲评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3本);若发表论文没有达到2015级申请学位要求的送校外5位专家盲评(需提交符合盲评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5本)。学位论文评审费自理。
盲审论文要求使用统一的论文封面格式(研究生院网站-学位管理-文件下载),论文中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论文编号由校学位办统一编写。
4.今年学校还将延续去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审查改革试点的做法,园艺学院、农学院、畜牧兽医学院、林学院、水利学院、生物学院以及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分别由园艺、农学、畜牧兽医、林学、水利、生物及土地与环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送审并确定通过评审学生名单,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方式和评阅结果必须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条件。校学位办要对这7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行后评价。一经发现问题要进行追责,收回自主评审权。
5.学校为每位申请者的毕业(学位)论文免费提供一次雷同文字检测机会(4月1日前),重复率在45%以下的可以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再参加正式检测;重复率在45%(含45%)以上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延期毕业。4月11日前各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本单位所有申请答辩研究生的电子版学位论文(每个学院须将申请毕业和申请学位分开提交),由校学位办统一进行重复率检测。论文雷同文字正式检测时,若雷同文字超过规定的比例(法学类和管理类20%,其余15%),要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学术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沈农大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学校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按《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沈农大学位[2015]5号)和《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沈农大学位[2015]6号)执行。
三、论文答辩与学位评定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束后,校学位办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论文评审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符合答辩要求者,由校学位办下达答辩通知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通知要求安排答辩工作。
2.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通过评审的学生名单统一上报给校学位办。与校学位办送审通过的学生名单一起,由校学位办统一下达答辩通知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通知要求和答辩学生名单安排答辩工作。没有校学位办下达同意答辩通知自行安排的答辩一律无效。
3.各层次、各学科(领域)组成的答辩委员会须经各学位评定分委会批准,统一上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校学位办审核没有通过的答辩委员会需要及时重新组成上报审核备案。
4.答辩通过者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推荐到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能否授予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同一学位每人只有一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的权利。
四、时间安排
1.毕业资格审查。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培养科要在研究生预答辩前完成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即博士毕业资格审查应在3月底前完成,硕士毕业资格审查应在4月初完成。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向各院反馈符合毕业资格人员名单。
2.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要在3月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要在4月初完成。预答辩未通过的不能申请正式答辩。各院预答辩时间安排及参加人员要提前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以便学校检查督导和作为年终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3.提交申请学位答辩的资格审核材料及电子论文的截止时间。提交给校学位办的资格审核材料(发表文章、外语水平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学位人员详细信息统计表等)及正式检测版电子论文的截止时间为4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
4.抽审时间。4月18日,由各院派代表到校学位办统一抽签,抽签过程由纪委和校学位办工作人员共同监督。抽签结果即时上网公示。
5.提交送审材料截止时间。提交校学位办送校外盲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4月23日,逾期不再受理。未向学校提交材料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得组织答辩,擅自组织答辩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正式答辩截止时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于5月21日之前向校学位办上报由其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校学位办于5月底反馈所有硕士论文评审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下达答辩通知单。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时间为6月15日,各院自行规定的截止时间只能早于这个时间。
7.向学校上报学位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6月19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完成学位讨论和评定工作,并完成所有学位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8.最终查重时间。6月21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学校再次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电子稿和纸质稿进行比对,并再次进行重复率检测。6月30日前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监控。
学校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对我校的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控。
1.学校负责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学位授予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学校有权在任意时间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含已授予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的重点是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学院、质量排名靠后的学院。
2.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单位,视问题轻重分别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收回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权、减少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校长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权、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按《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研究生学位论文各级抽检具有同等效力,即无论是学校抽检、省级抽检还是国家抽检,出现质量问题对导师都具有相同的影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质量问题也与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学院挂钩,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适当提高论文指导费。
4.学校自2016年起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全部交给知网上网公开,没有例外(涉密的按保密规定办理)。
六、其他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学位讨论和评定工作后,应及时提交所有答辩和学位评定材料,以及正版博士学位论文3本(其中2本交给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其余1本由学院统一送交图书馆),硕士学位论文2本(其中1本交给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另1本由学院送交图书馆)。各个培养单位必须及时向校图书馆提交与学位论文纸质版相同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其中博士论文电子版由图书馆及时向国家图书馆报送,以备国家抽检。凡是不提交电子版论文的学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位办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汇总、整理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使用。
希望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导师和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要按照《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过程中的有关要求(2014修订)》,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开展工作,确保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