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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8/23浏览量:关闭

校属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教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有学生(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情况;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情况;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情况等方面(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程序

各单位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以及整治和惩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与经验,查找还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各单位须通知到每位指导教师,逐一排查有关毕业生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切实担负起检查责任。指导教师(含本科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完成检查任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自查工作。相关文件、数据、资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

我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24-88487253,监督举报邮箱为:syauyjsxw@163.com。

六、检查结果报送

请各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一份)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电子版材料请发至syauyjsxw @163.com。

咨询电话:024-88487253      周加野(研究生部分)

         024-88487048-805  刘正远(本科生部分)

 

 

附件:“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内容.doc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教  

        20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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