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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沈阳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11/06浏览量:关闭

研〔2015〕5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培养质量,现将关于做好一级学科(专业领域)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制、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上下册,2014版),已由学科处发至各培养单位。

2.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2015版),已由学科处发至各培养单位。

3.《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沈阳农业大学学术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和《沈阳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见附件1

二、相关要求

1.由一级学科带头人负责安排撰稿人,学位分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审查,也可以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应紧密结合2014年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满足学位授权点目标定位,切实发挥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

2.各一级学科(专业领域)的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对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也不能低于学校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应在国家基本要求和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能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和目标定位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学位授予标准。

3.为做好此项工作,以农业工程学科为试点,为大家提供了农业工程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样稿)、农业工程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样稿)、农业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样稿)和农业机械化领域农业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样稿),这些样稿仅供参考(见附件2)。

4.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以及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为单位制定标准。对于一级学科所含二级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负责牵头制定;对于同一个学位授权点分布在多个学院的,由教学大纲制定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分工详见附件3

三、时间安排

1.各学科应于1120日前完成标准(草案)的制定工作;

2.各学位分委员会应于1130日前完成对初稿的讨论工作;

3.学科应根据学位分委员会和论证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各培养单位应于125日前将终稿纸质版报送到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到syauyjsxw@163.com邮箱。

4.研究生院于1215日前组织专家审定,并提交到12月下旬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5.20164月上传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接收社会监督。

 

附件:

    附件1:《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沈阳农业大学学术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沈阳农业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附件2:《沈阳农业大学农业工程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样稿)、《沈阳农业大学农业工程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样稿)、《沈阳农业大学农业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样稿)、《沈阳农业大学农业机械化领域农业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样稿)。

    附件3:各培养单位需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表。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5115

 

附件1: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标准.rar

附件2:农业工程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等样稿.rar

附件3:各培养单位需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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