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课程补考与重修的有关规定
研〔2015〕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修订)》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
一、适用范围
凡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可根据本规定进行课程补考与重修。
二、补考与重修的条件
(一)补考条件
研究生学位课程初次考核成绩不合格(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下或按五级记分制计算不及格)者,即可申请该课程的补考。
(二)重修条件
研究生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必须完成上课、其他教学环节(实验与实践教学等)等任务并获得平时成绩,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重修课程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办理缓考。
三、补考与重修时间
研究生补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重修的时间随各学期相同课程安排。
四、补考与重修的组织实施
1.研究生学位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补考与重修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学位专业课程的补考与重修工作由各学院(部、所)负责。
2.研究生修读的单门公共课程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校同意免于随堂听课除外),未能参加考试的课程按照重新修读处理。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学生没有补考资格,必须重新修读。
3.学校允许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缓考。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持本人的申请书和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同意,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三分之一,否则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四、其他
1.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未达到开除学籍者,该课程考核(试)成绩按零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2.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记载一次。补考和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和超过60分的均按60分计。
3.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和重修。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5.本规定由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