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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3/26浏览量:关闭

研[2014]1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文件精神以及辽宁省招考办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分类考核、结构优化、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发挥复试作用,强化复试考核筛选功能,保证研究生录取质量。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具体负责向各培养单位分配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复试工作方案、具体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审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等事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复试专家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招生复试专家组组长由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导师组成,秘书1人。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招生复试专家组。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培养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2)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本单位招生复试专家组,指导并培训招生复试专家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3)负责确定考生(含同等学力考生)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科目、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各招生复试专家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5)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招生复试专家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生的笔试(含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工作。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面试工作。
    招生复试专家组成员在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招生复试专家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资格审查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人员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初试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1份以及教育部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
    5. 政治审查表;
    6.本科学习期间成绩单(作为复试参考);
    7.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高职高专(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具有资质的本科院校教务处出具的8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外语四级成绩单(≥425分)或国家公共外语三级考试合格证书、报考导师同意函;
    8.为在复试中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可提供获奖证明及发表的学术成果材料等。
    第九条  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录取。
    第十条  研究生院在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各培养单位下达参加复试人员通知单。
 
四、复试时间、比例及内容
 
    第十一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日。各培养单位须在3月28日前向第一志愿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专业学位考生复试科目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完成复试。
    第十二条  统考生参加复试人数原则上为拟招统考生数量的120%(上线人数超过120%的专业按120%考生数复试),按初试总分由高至低选取。
    第十三条  复试具体方式
    1.外国语笔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意见》(辽招考委字[2010]9号)文件精神,2014年研究生复试包括外国语笔试内容,考核内容和方式由研究生院委托外语教学部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满分100分(均为客观题,无固定题型),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2.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是对本学科的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考试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时间为2~3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试题由培养单位自行命制,试卷由培养单位组织集体评阅,试卷成绩在规定时间报研究生院。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满分100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计入复试总成绩。
    (1)具体要求:
     ①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并指定1名秘书做复试记录,复试小组对每名考生的作答情况要有现场记录和评语,并妥存备查。
     ②面试过程中要求测试考场与等待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和等待场所。
     ③面试考生多的学科(专业)可按题分组面试。
     ④复试小组在评分前要召开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计算平均分,复试小组成员的评分高于或低于平均分的10%(不含10%)时,视为该分数无效,去掉后,重新计算平均分。
    (2)面试评分标准:
     ①外语能力(20分)
    试题结构为两部分:A.两段对话,用以介绍考生本人的自然情况,每段回答要求用词不少于50个;B.考生朗读1段短文(150词),然后回答主考针对短文内容提出的问题。
    外语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三个方面:
    A.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
    B.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
    C.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
表一   外语能力评分标准
 
外语水平
评定成绩
1
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基本没有困难
16-20分
2
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流
11-15分
3
能基本听懂问题,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
6-10分
4
能听、说50%以下
0-5分
     ②专业知识及基本实验技能(50分):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表二   专业知识及基本实验技能评分标准
序号 
掌握程度
评定成绩
1
80—100%
41-50分
2
60—80%
31-40分
3
40—60%
21-30分
4
20—40%
11-20分
5
0—20%
0-10分
     ③综合素质和能力(30分)
     A.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10分);
     B.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10分);
     C.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10分)。
    4.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试题由培养单位负责命制,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培养单位复试中的专业综合课笔试科目相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培养单位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加试成绩报研究生院备案。
    5.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采用网上问卷方式,测试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复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考生成绩汇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考生复试的原始材料留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五、总成绩计算、录取
 
    第十五条  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总成绩=复试成绩+初试成绩。
    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者,按初试成绩排序;初试成绩再相同者,按初试科目中外语、业务课一成绩排序。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排序。复试成绩由培养单位负责对复试考生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视为不合格;复试成绩低于120分(不含120分)者,视为不合格。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课程成绩中任何一门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视为不合格。
    3. 体检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4.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复试违纪者视为不合格。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培养单位须在复试后3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不合格的通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培养单位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六、调剂工作
 
    第十八条  调剂的组织与管理。各培养单位由主管研究生院长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调剂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调入。
    1.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在相近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调剂考生。应首先在校内一级学科(类别)内调剂,再向校外调剂。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2.调剂考生须到国家调剂系统报名,待培养单位发出复试通知后,点击接受复试通知,研招办给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发“待录取通知”,考生点击接受“待录取”。
    第二十条  调出。
    1.未进入我校复试名单的合格考生,或达到教育部二区调入标准的考生,凭接收单位接收函、考生本人调剂申请,所报考培养单位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调剂。
    2.对于复试不合格的上线考生,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转出。
 
七、导师招生限额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沈农大研究〔2012〕9号)第二十条规定:
    1.已招过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每年可在自己所属的研究方向和自主设置学科的一个研究方向上招收硕士研究生;每个导师每年最多招收5名硕士研究生;连续三年考核A级的硕士生导师可增加1名硕士研究生;上一年度考核为C级的硕士生导师,只能在一个研究方向上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2.对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第一次招生只能在自己最熟悉的一个研究方向上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3.延长招生年龄的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4.校外兼职导师每年最多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
    5.原则上导师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数量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如学院导师数量较少,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导师在原有基础上可增加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研究生院将组织复试督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过程进行监督和巡视。
    第二十三条  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二十六条  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复试小组进行复议。申述电话:024-8848705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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